經專項資金補助維修的古民居,其所有權人出售的,所在地縣(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從出售古民居的收益中收回補助資金,用于其他古建筑的保護。
□ 本報記者范天嬌
在安徽省黃山市黟縣塔川村,很多古民居依法通過產權流轉“變身”成為徽派民宿客棧,受到游客們的喜愛。剛剛過去的元旦假期,更是出現一房難求的火熱場景。
在保護中注重傳承,在傳承中重視利用,是黃山市古民居保護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其探索形成了產權流轉、豐富業態等特色經驗,取得了顯著的應用成效。
這些經驗被提煉完善,寫進了自1月18日起施行的《黃山市徽州古建筑保護條例》。從法律層面上保障古建筑在“盤活生機”的同時,不會因過度開發、保護不力而受到傷害。
非文保古建筑缺乏有效保護
徽州古建筑在我國建筑史上獨樹一幟,具有較高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是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黃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葉長蔭介紹說,黃山市境內共有不可移動文物8032處,絕大部分尚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徽州古建筑得不到有效保護,瀕臨毀損,年久失修,私相買受,倒賣不止,現狀堪憂。
為了保護徽州古建筑,安徽省、黃山市也相繼出臺了相關法規、規章,但在當前日益復雜的社會經濟發展形勢下,徽州古建筑保護仍缺乏符合黃山市實際和可操作性強的法律依據。為此,有必要盡快制定《黃山市徽州古建筑保護條例》,適應徽州古建筑保護利用的現實需要,使徽州古建筑保護和利用工作有法可依。
葉長蔭說,此次立法緊緊圍繞徽州古建筑保護利用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尤其是保護范圍不明確、保護責任不落實、資金保障缺失、遷移保護審批不嚴格、構件流失嚴重、產權流傳不暢、消防安全隱患突出、法律責任缺失等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具體管理要求和禁止性規定,并依法設定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實行古建筑名錄管理
想要保護古建筑,首先得明確什么樣的建筑屬于“古建筑”范疇。
根據條例規定,古建筑是指本市境內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并列入保護名錄的各類建筑。保護名錄由縣(區)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須列入名錄的古建筑進行認定,經縣(區)人民政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一旦古建筑被列入保護名錄,就會建立檔案,設立標志。若是失去保護價值,經專家評估、縣(區)人民政府審核,報市政府核準后,退出名錄。
古建筑應當原址保護,但因地質災害,重大工程建設等原因,確實無法原址保護的,可以通過遷移進行保護。這需要由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經縣(區)文物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文物主管部門批準。遷移出本市范圍的,要報市政府批準。
古民居出售后要收回維保補助金
為了讓保護措施落地,每個古建筑都有法定“管家”。
條例要求,實行古建筑保護責任人制度。國有古建筑,其使用人是保護責任人,使用人不明確的,古建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是保護責任人。非國有古建筑,其所有權人是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的,使用人是保護責任人。租賃房屋另有約定的除外。
古建筑一般年代久遠,需要修繕和日常保養,但所需資金卻缺乏保障。為此,條例明確,古建筑維修費用應當由保護責任人承擔。保護責任人承擔維修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出申請,經所在地縣(區)文物主管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從古建筑保護專項資金中給予適當補助。
值得注意的是,經專項資金補助維修的古民居,其所有權人出售的,所在地縣(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從出售古民居的收益中收回補助資金,用于其他古建筑的保護。古建筑被辟為經營場所的,提取不低于10%的經營收入,用于古建筑的維修保養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縣(區)文物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古民居所有權使用權允許合法流轉
自2014年起,黃山市開始探索古民居產權流轉改革,以征地形式將古民居所在的集體土地通過政府集中收儲,按規定上報審批后轉變為國有土地,再通過公開掛牌出讓,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購買,形成了古民居保護的“黃山模式”。
如今,黃山市通過立法將這一模式固化和升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合法流轉方式,取得古民居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集體土地上的古民居,可以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征收。市人民政府整合全市古民居產權集中交易平臺,促進古民居產權依法有序流轉。
古建筑的業態也在法律保障下,豐富多樣。條例鼓勵合理利用古建筑開辦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紀念館,開設徽州民間藝術、傳統工藝、民俗展示、非遺傳習場所,開辦教育培訓文化創意基地,開發旅游景點,開辦民宿、客棧,或是舉辦文化體驗活動。
在保護中注重利用,但也不能缺少必要的限制。如在外墻上增設、拆改門窗等擅自改變古建筑外觀和風貌,擅自拆卸古建筑構件,損壞古建筑承重結構,違法搭建建筑物,古建筑內生產、經營、儲存、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對古井或古水系填埋、覆壓、截斷等,對古道挖毀截斷、盜取石材、覆蓋路面、改造硬化等行為都是被明令禁止的,違者將受到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