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競爭字〔2013〕174號文規定:企業在互聯網上發布虛假、不真實的企業簡介信息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定性處罰。這一工商總局的答復意見,被解讀為企業進行虛假網絡宣傳后以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處理的規范性文件。
也就是說以后木門企業在網上發布不實宣傳,可能造成企業高額罰款。
網上企業簡介超出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不管企業實際經營能力如何,都會被認定為構成虛假、不真實的企業簡介,繼而被當作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受到處罰嗎?
一、工商競爭字〔2013〕174號文的目的
該文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答復意見,全文共71個字,針對的是企業在互聯網上發布虛假、不真實的企業簡介信息的行為。該文既沒有提到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也沒有提到實際經營能力,怎么就被市場監督管理局生搬硬套的將超出經營范圍的實際經營能力宣傳作為虛假宣傳了呢?
從工商總局發出該文的目的來看,是為了打擊網絡虛假企業宣傳行為,與企業超出經營范圍進行實際經營能力宣傳無關。企業發布了與實際經營情況相背離的簡介信息,就是虛假的、不真實的企業簡介信息。河南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原文為:關于工商部門可否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條對企業在互聯網上發布虛假、不真實的企業簡介信息行為定性處罰的請示,既然請示的僅僅是企業在互聯網上發布虛假不真實的企業簡介信息,那么就不能將它做出擴大解釋為超出經營范圍的信息也是屬于虛假信息,也不能想當然的將它與超出經營范圍進行企業宣傳相提并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