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一級資質標準
1、企業資產
凈資產 2000 萬元以上。
2、企業主要人員
技術負責人具有 10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
編者說明:建市[2016]226號文取消了一級資質的“關于注冊建造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要求
3、企業工程業績
近5年承擔過下列2類或某1類的2項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單體建筑面積 600 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工程;
(2)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主要古建筑修繕工程。
二級資質標準
1、企業資產
凈資產 1000 萬元以上。
2、企業主要人員
技術負責人具有 8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或建筑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
編者說明:建市[2016]226號文取消了二級資質的“關于注冊建造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要求
3、企業工程業績
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2 類或某 1 類 2 項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單體建筑面積 300 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工程;
(2)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主要古建筑修繕工程。
三級資質標準
1、企業資產
凈資產 400 萬元以上。
2、企業主要人員
(1)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2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5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結構、風景園林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不少于 3 人,且專業齊全。
(3)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砧細工、木雕工、石雕工、砧刻工、泥塑工、彩繪工、推光漆工、匾額工、砌花街工等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9 人,且人員齊全。
(4)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 2 項。
編者說明
根據建市[2016]226號文件規定:除各類別最低等級資質外,取消關于注冊建造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因古建筑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類別的最低資質是“三級”,則古建筑工程專業承包資質三級資質標準保留對建造師等人員的要求。
根據建辦市〔2018〕53號文件規定:取消建筑業企業最低等級資質標準中關于持有崗位證書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標考核。
一級資質
可承擔各類仿古建筑、古建筑修繕工程的施工。
二級資質
可承擔建筑面積 800 平方米以下的單體仿古建筑工程,國家級 200 平方米以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修繕工程的施工。
三級資質
可承擔建筑面積 400 平方米以下的單體仿古建筑工程,省級 100 平方米以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修繕工程的施工。
注:
1.仿古建筑工程是指以傳統結構為主(木結構、磚石結構)利用傳統建筑材料(磚、木、石、土、瓦等)建造的房屋建筑工程、構筑物(含亭、臺、塔等)工程,以及部分利用傳統建筑材料建造的建筑工程。
2.古建筑修繕工程是指利用傳統建筑材料和現代建筑材料,在特定范圍內對古建筑的復原、加固及修補工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相關文件全文
文件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簡化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部分指標的通知建市[2016]226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經研究,決定簡化《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中部分指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除各類別最低等級資質外,取消關于注冊建造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標準中關于注冊建造師的指標考核。
三、調整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下資質的建筑面積考核指標,具體內容詳見附件。
四、對申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的企業,未進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的企業業績,不作為有效業績認定。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本地區工程項目數據庫建設,完善數據補錄辦法,使真實有效的企業業績及時進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強對施工現場主要管理人員在崗履職的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對項目經理是否持注冊建造師證書上崗、在崗執業履職等行為的監督檢查。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依法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注冊建造師,依法給予罰款、暫停執業、吊銷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等行政處罰;要將企業和個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切實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下資質建筑面積指標修訂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6年10月14日
文件二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建筑業企業最低等級資質標準現場管理人員指標考核的通知
建辦市〔2018〕53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
為深入推進建筑業“放管服”改革,決定進一步簡化《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部分指標,取消建筑業企業最低等級資質標準中關于持有崗位證書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標考核。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安全。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8年11月5日